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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如何看待“按劳分配”

1998-10-2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按劳分配”的概念有其理论基础,这就是从斯密到李嘉图,又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个理论认为一切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因此价值的分配应依劳动支出的多少而定。

美国人不但有“按劳分配”的概念,还有资本报酬和资源报酬的概念,认为这三种报酬都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也是合法的。

绝大多数美国人以劳动报酬为生,或主要依靠劳动收入。

美国的工资标准是凭什么确定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不同职业的人实际收入是多少。在美国很忌讳去打听别人的收入,但各种招聘广告却能够透露出一些信息。美国各大城市的报纸都设有这类广告专栏,有些学术性杂志出有征聘专业人才的消息;马路两边的墙上,商店的橱窗里也都可以看到“聘请帮手”的招贴,不过后者多数是请临时工,不是订正式的长期录用合同。这些广告有的明码标价,说明每小时报酬若干;有的则只给出一个报酬范围,确切数字留待面议,不过也有一字不提的。

一般情况下,短期雇佣多为明码,长期录用则有待双方商议。因为确定工资数额是一种费时间精力的谈判,只有对涉及重要职务的长期录用才值得花成本去作仔细的调查和比较。

在美国,收入最高的阶层既不是科学家也不是国家领导人,而是经理阶层。他们的年收入可从十几万到近百万美元,个别的杰出人物竟达一千多万美元。这不仅包括他的薪俸,还包括股票增值、分红等收益。由于经理阶层收入最高,美国最豪华的住宅的主人多是腰缠万贯的经理们。

在美国,获得诺贝尔奖的教授的年薪也只12万美元,通常正教授年薪为6万美元左右。在大公司的科研单位任职的科学家薪俸稍高些,在政府任职的官员薪俸相对要低一些,他们之中总统的薪俸最高,也仅20万美元。而一位女秘书的年薪一般仅2万元左右。女售货员的薪水仅1万余元。薪水的高低不仅与职务所需的知识水平和所受的训练有关,也与职业的稳定性有关。正教授和政府官员近乎铁饭碗,所以待遇较低。经理们的报酬波动很大,其职位也远不如铁饭碗,所以待遇较高。美国的警察待遇很高,可与教授相比,不但因为这一职业要求很高的文化业务知识(警察常常代表政府),而且在执行公务中常有危险。井下矿工的待遇则超过大学教授,其原因也是不言而喻的。以上所指的薪水都是未扣所得税的毛收入。为了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美国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即收入高的那一部分的税率较最初的几千元的收入税率高。近20年来美国不断降低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在最近的1986年的一次减税中,将最高档的税率从50%降到27%,和欧洲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美国的税率是很低的。最近克林顿总统提出增税方案,将年收入为18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1%提高到36%,而且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那部分还要再增收10%的税。

除了政府官员的薪水由其上一级决定(政府官员也有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其他工资基本由市场供需决定。而且,官员的工资也要受市场的制约。因为如果高于市场,人们趋之若鹜,会超过政府的需求;如果过低,则会出现无人应聘的情况。

我在波士顿的那一年(1986年),圣诞节市场购销两旺,一方面有大量商品应市,一方面有巨大的购买力,可是商店没有足够的售货员。在这种情况下,售货行业的临时工工资竟抬高了将近一倍,连一些加减法还算不大清的小青年都被召去临时帮忙。在闹市的商店里贴着大幅招请帮手的广告,标明的待遇一天比一天高,使人感到赚钱的机会多,赚钱也容易。

一位在哈佛大学读书的青年朋友,曾当过清道夫、图书馆管理员、宿舍的夜间值班员,最后到剧场里带座兼当纠察,专门监视观众中抽烟的人。事实上美国人非常注意公共道德,在剧场抽烟的事简直是闻所未闻。所以他的工作便成了拿钱看戏。当然,找工作中倒霉的事也不少,1986年以前美国的移民法规定,不符合法规私自找工作的外国人要被罚款,在纽约和旧金山这些外国人多的城市里,一些雇主(特别是餐馆老板)借此机会把外来人的工资压低到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受雇者只能忍气吞声,不敢去告发。1986年以后规定雇方同样要被罚款,这大大减少了非法找工作的机会。

工资是劳动在市场上的价格,正如我们所熟知的,价格可能是扭曲的。为使价格不致扭曲,必须有供方和需方的平等自愿的谈判和公平的竞争。和别的国家一样,对一切人平等对待、保证同工同酬,远不是件容易的事。美国历史上就存在着对黑人和妇女的歧视,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和消除劳动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美国从60年代以来通过了不少禁止歧视的法律。受到政府资助的机关必须明确宣布本单位提供“同等雇佣机会”,并把这一行字印在公用信笺上。

在我国,按劳分配中的“劳”,大家都认为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但分配是取决于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还是取决于劳动产生的效果,在这一点上看法似乎是有差别的。而这两者有时的确是不同的。对于竞争性的商品而言,价格最终将趋近于成本。

把这个理论推广到劳动这种商品,就会认为劳动的价格(或报酬)取决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劳动者维持家庭、生儿育女的开支,以及培养此劳动技能所必需的教育开支,而与劳动所产生的效果无关。所以“没有功劳有苦劳”的人也应得到同样的报酬;而创出的价值大大地超过所支付的劳动价值的部分就成为没有原因的财富,谁得到这一部分谁就有剥削之嫌。

在美国,报酬是明确地取决于劳动创造的财富而不是投入劳动的成本。歌星凭他的歌喉,影星舞星凭他们的相貌身段,都可得到几十倍于常人的收入,这些收入与直接投入的劳动价值无关,但没有人说他们是剥削。经理们的高收入也与支付的劳动关系不大,而主要与他们的创新精神,在不确定条件下作出决定并敢于承担风险的勇气以及他们的运气好坏有关。这样一种分配观念有利于进取革新,提高社会的生产率,但显然并不公平。好在美国人已习惯于这种是非观念,过高的收入又有累进所得税加以限制,所以这种分配原则还会继续下去。

(摘自《生活中的经济学》,茅于轼 著,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8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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